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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4/1/23 6:30:49发布18次查看
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信金国律师从以往的接待咨询案件中,带你详细分析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例简介:
李雷、韩梅梅于201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2日离婚。
2014年7月7日,李雷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0月6日前偿还。
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为40%。
借款人王某要求不知情的韩梅梅也在《借条》中签名,李雷明确告知韩梅梅不同意签名。
随后李雷于2015年5月14日、7月9日、7月10日分别向王某支付6万元、3万元、2万元。
2015年11月24日,王某与李雷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12月8日。
同日,李雷的另一个朋友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空白处签名并捺印。
2015年11月24日,李雷在与王某按月息4%结算后出具金额为9.4万元的《借条》,刘某也在该《借条》签名并捺印。
该借款系李雷帮刘某所借,王某对该情况也知晓。
2016年8月,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雷、韩梅梅向贺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刘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40%超过法律保护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借款产生于李雷、韩梅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贺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一、李雷、韩梅梅向贺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梅梅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自己完全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而且自己对这借款也是不认可的,于是提起上诉,要求驳回该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已按年利率40%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部分应抵扣本金后据实计算尚欠借款本息;
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雷向贺某偿还借款299183.56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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