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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下发文明养犬通告!遛犬必须拴绳,时间限早7点前、晚7点后,养狗的朋友注意了!(附举报电话)

2019/8/24 4:29:39发布275次查看
狗狗是人类的朋友
在我们生活的这座城市里
城区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
宠物犬在给我们的生活平添一份欢乐和温馨的同时
由此引发的养犬扰民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了让养犬的行为更加规范
让宠物犬能够更好地融入市民生活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文明养犬
为加强泰城建成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发布《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泰城建成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并束链(绳),不束链(绳)的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二、遛犬时间为晚7点后至第二天早上7点前。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三、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四、养犬人要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登记。
五、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区(管委会)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养犬情况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教育引导属地内的居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
七、市里成立不文明养犬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治理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19年8月15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我整改阶段;2019年8月16日开始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城区不文明养犬问题。举报电话:0538—8337338。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泰安市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部分)
治理重点
1.遛犬不牵绳问题;
2.不按规定时间溜犬问题;
3.不带粪便清理工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问题;
4.携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问题。
泰山区、岱岳区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对外公布,建立健全犬只收容制度,柔性化做好犬只收容管理工作。
8月16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1、根据前期摸排情况,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成立以分管区长(主任)为组长的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队,工作队由区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街道办和社区人员组成,逐个社区、小区开展整治工作。各区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开展专项整治实施节点、工作安排、各工作组责任人,建立问题台账,限期处理。
整治重点为:流浪犬、遛犬不牵绳、犬粪不清理、不按规定时间溜犬、携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2、各区组织工作队,按照携犬外出时间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在规定时间内遛狗、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粪的行为,进行劝阻、警告,警告后依然不遵守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景区、火车站、汽车站等管理单位做好犬只违规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的劝阻、警告工作,警告后依然不遵守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区内违法违规从事犬类经营、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5、市交通运输局对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由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驾驶人员或服务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可以拒绝其乘车。
6、市农业农村局对犬只防疫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违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犬只收容限定5个工作日认领期限,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处置后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为无主犬只处理。
8、对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9、公安部门对收缴的疫犬、狂犬一律予以捕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被捕杀的犬只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10、设立举报电话:0538—8337338。受理群众关于犬类扰民、伤人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做好登记,迅速通知相关工作专班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
来源:泰山晚报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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