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泰安10月16日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泰安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阶段性住房需求,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泰安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多元化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至少10家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培育2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将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持部分住房用于租赁。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2018年12月底前,培育规范化居间服务房地产经纪15家,到2020年,全市规范化的居间服务房地产经纪达到50家。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应实名并依法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
租房者子女就近可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
流动人口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对符合泰安市合法租赁房屋类迁入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援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服务。
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各县(市、区)要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一户(含房主和租赁户)子女就近入学。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时缴纳租金。
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泰安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灵活确定保障方式,保障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由实物配租为主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严格规范审核流程,实现精准救助。
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阶梯性保障,根据市场租金情况适当调整租金标准,提高租赁补贴额度,并大幅向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倾斜,实现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盘活存量住房,规范住房改造。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床位出租;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多个房间“房中房”对外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有序新建租赁住房,重点满足泰安高新区、产业园区、商业聚集区、医院和高等院校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
政策支持力度大,租住公租房可按实际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建立租赁住房快速审批通道。新建、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对租赁住房的土地及房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等业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整栋(幢)为单位办理不动产证,不得给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证中标注土地用途为长期租赁居住用地。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住房租赁监管严格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单位应当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搭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发布和核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租赁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评价等服务,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
闪电新闻记者 徐霞 泰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