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泰价格发[2015]54号文件要求,今冬采暖期自2017年11月10日开始,约130天。采暖价格执行以下标准:①按建筑面积预付热费:居民住宅为23元/平方米(130天);非居民为33.6元/平方米(130天)。采暖期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②实施热计量小区的居民客户,采暖期前统一按面积预付热费,采暖期结束后统一按两部制热价进行结算。收费标准依照市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2、根据物价局文件规定: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针对短时间内出现故障的表计,按表计故障前五天,正常运行后五天的热量折算故障期间的热量。如供用双方任何一方对表计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可以由技术监督局计量所进行校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期间的用量计算同上。
3、热费收取仍采用预收的方式: 2017年10月1日至11月5日的规定时间内,持缴费信息卡,到泰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仅限于已分户改造的持缴费卡客户)或到我公司服务大厅(适用于所有客户),一次性预交采暖期130天的全额热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全部缴清采暖费的客户,我公司将按时进行开栓供暖。11月5日后,未按时缴清热费的客户,我公司将按交费先后顺序和服务承诺安排供暖,但不保证11月10日正常供暖。
4、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本年度起采用电子发票。我公司营业厅及银行代收网点将向所有热客户统一出具热费专用收据作为正式缴费凭证,该收据是开栓用热及差额退费的重要票据,请妥善保管。如需开具发票,可持热费专用收据原件到我公司营业厅换开。(单位大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单位全称、单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账号及联系电话等开票信息)。
5、参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或客户,执行施工合同中相关热费交纳方面的约定。
6、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为保证供热管网的安全,禁止在室内供热设施加装小型换热器、水嘴、水箱等影响供热效果的设施,已加装的,须按要求拆除。未按要求拆除的,将无法正常缴费和供热。现家中装有不符合热力管网压力的或承压0.6mpa以下的暖气片的客户,在注水打压前请自行更换,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效果。
7、本采暖期暂停用热、恢复用热、供热面积或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即在2017年10月10日前到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8、请广大客户做好自己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的检查、检修和维护,已收到整改通知的客户,请认真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排供热。